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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 出租免征印花税

来源:大众日报 日期:2008-3-19 9:25:05


    山东省税务部门将落实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按照国家的新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相关材料,可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等。(记 者 孙韩高 通讯员 陈文东)


编辑: 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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