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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布新的五保供养标准
来源:山东电视台 日期:2007-2-12

    2月1号,市民政部门公布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市民发现当地五保供养标准与公布标准不符合的,可以向市区县民政部门反映。

   2006年3月1号,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同时,各村委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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