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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随意倾倒垃圾罚款200元
来源:山东电视台 日期:2007-6-15 14:34:06


   6月14日,记者从莱芜市环卫处获悉,自7月1日起,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个人,最高将被处罚200元。据悉,不久前,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自7月1日该办法施行之日起,建设部1993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对于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由于新《办法》刚出台,具体执行起来该如何操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中。业内人士认为,城市的街道、垃圾箱等,可由环卫部门直接负责保洁;至于居民区及楼道内卫生,除了相关物业部门的服务要与之配套外,更重要的是城市居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大家的生活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乃至杜绝乱扔乱倒垃圾的现象。


编辑: 戴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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