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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低保标准今年再度提高 市区内人均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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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济南日报 日期:2008-1-25 9:5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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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山东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提高,这是从去年到现在的第三次提高。
从今年1月1日起,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由月人均280元提高到30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230元提高到26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三县根据当地实际,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960元提高到1080元。此次城市低保调整,是在去年两次提高低保标准基础上的再提高。2007年1月1日起,市内五区和高新区由月人均230元提高到260元;5月1日至2007年底提高到280元。其他县(市)区的保障标准也相应提高。保障人数达到近7万人,比上年同期翻了一番。
今年起,全市城市低保对象还全部纳入了分类施保,特殊低保家庭在已核定补助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今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加发10元。分类施保的对象,主要是因老、幼、病、残等原因导致日常消费支出过大,明显影响基本生活的城市特殊困难低保家庭。具体包括:家中有重大疾病患者,需要常年用药治疗的。重大疾病主要包括各种中晚期癌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置换人体重要器官、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重症肝炎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疾病;家中有重度残疾人员,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主要包括一、二级以上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员;“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需要独立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高龄(70周岁以上)老人的;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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