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给你两个物业管理费标准,2元/月/m2和4元/月/m2,你会选择哪个?相信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前者,便宜的事谁不愿意,那么——物业费少就一定好吗?
一方面,业主抱怨服务与收费不成比例,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又疾呼收费标准太低,难以维持运作。
物业管理的收取标准,不仅牵涉着住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制约着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然而现阶段,微利原则指导下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3种价格形式不能切实满足多方需要。
传统微利带来的弊端
物业管理要形成市场,必须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地位。而现阶段,在微利原则的指导下,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价格低于成本价。这种收费标准背离了价值规律,也使物业管理企业不合理地承担了过多的收费责任和风险。多投入多收益物业管理市场化的基本要求,而物业管理企业在收益严重偏离投入的情况下,往往会形成只有企业的牌子而没有服务观念的局面,因此,且不能满足市场化的条件,市场将难以形成。
物管质量的“拦路虎”
现行的收费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收益水平,高成本的投入与低水平的收益之间的矛盾使企业不得不“明哲保身”,维持原有的管理服务水平,甚至是降低服务质量谋求更大利润,经济效益与管理水平不能直接挂钩,管好管坏都是一个样,所以现阶段我国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不高就不足为奇了。这也间接影响到企业自身内部机制的协调和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物管收费遇尴尬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差异,全国物业管理市场的发育程度也呈现出一定的梯度。物业管理收费微利原则的指导思想势必会给各梯度的物业管理市场带来不同的影响。经济发达地区,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快,经济欠发达地区,广大居民的物业管理消费观念尚未形成,物业管理企业的起步低,物业管理市场可能只是一个雏形。而经济次发达地区,由于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均居于二者之间,不顾各地区经济具体发展水平而一味统一地保本微利收费,只能使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这不但不能从根本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加大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差距。
物管服务收费的政策取向
政府适当的扶持与激励是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
我国多数物业管理企业规模较小,经费短缺严重,服务水平低下,总体来看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需要政府的扶助和支持。
1、对物业管理收费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一方面应进一次明确公共维修服务收费的法定税费标准,另一方面,可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特殊的优惠税制,减免竞争税费,减到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压力。
2、政府对物业管理经费给予适当的补贴。这主要针对一些特殊居住物业而言,如出售的公有住宅、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由政府通过适当的途径对物业管理费给予适当的补贴,从而有利于保护从事这一类物业管理企业的积极性,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
3、逐步减少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放宽对经营者定价项目的限制。随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进一步市场化,收费标准的多样化和多层次化势在必行,除了进一步提高优秀管理小区的收费标准和增加可调整项目外,还要进一步引进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制,实现真正的市场定价。
物管应有多档次的服务
需求以收入为基础,服务以需求为基础,价格以服务为基础。不同层次的收入产生不同层次的需求。对基本保障型的收费标准可采用保本微利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改善型、舒适型的服务项目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由经营者定价,再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在居民消费观念不断更新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居民有“享受消费”的要求,因而物业管理收费应当以实际情况而定,不必一味遵守微利原则,而是尽可能地分层次提供服务,分档次收取费用,全方位地推动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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